一、政策期限
1.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
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2.追溯调整: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物资捐赠,可在上述增值税政策中追溯执行。
(一)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,按上述规定予以免征,可用于抵扣纳税人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办理退税;
同时因上述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,则已征收入库增值税同时抵扣的进项税额,需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。
(2)如果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先收回专用发票,然后才能办理免税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,不予免税.
备注:实务中对外无偿赠送如按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,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(视同销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)。
二、条件
1.捐赠途径和对象
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贫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,免征增值税。
备注:包括直接捐给个人。
2.“目标贫困地区”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困村。
各地扶贫办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,明确当地“目标扶贫区域”的具体范围。
三、会计处理
1.自产产品对外捐赠
借:营业外支出
贷款:库存商品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转出进项税额)
2.外购商品对外捐赠
借:营业外支出
贷款:库存商品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转出进项税额)
四、政策依据
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
为支持扶贫,现将捐赠扶贫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1.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、直属机构向定点贫困地区单位和个人捐赠其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,免征增值税。政策实施期间,目标贫困地区实现脱贫的,上述政策可继续适用。
“目标贫困地区”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困村。
二.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物资捐赠,可在上述增值税政策中追溯执行。
三.公告前已征收入库且按上述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税款,可用于抵扣纳税人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办理退税。如果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先收回专用发票,然后才能办理免税。不能收回专用发票的,不予免税。
四、各地扶贫办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,明确当地“目标扶贫地区”的具体范围,确保政策落实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、国务院扶贫办
2019年4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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